取保候审保证书集锦15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使用上保证书的情况与日俱增,保证书的具体保证内容一般是用分项的方式一条条地列出的。你所见过的保证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取保候审保证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取保候审保证书1
人民法院:
我与被告人是 关系,取保候审保证书。我愿作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
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 月 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2
xxxx:
我与被告人是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xxx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xx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报告。
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3
我住_________。在_________单位工作,我与被告人_________是_________关系,向_________区公安局自愿作如下保证:
我保证被告人_________在取保候审期间,随传随到,候审不误。被告人如有潜逃、继续犯罪等行为,我立即向公安局报告。
此致
____________公安分局
保证人:
20xx年xx月xx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4
我叫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与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关系。
我自愿向__________________公安局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_____公安局
保证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5
保证人: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与被保证人的关系;如果是单位作保的,应写明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与被保证人的关系、住址)
被保证人: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
xx因xx(写明案由)一案被xx(司法机关名称)立案侦查。保证人xx愿意担保xx(被保证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时听候司法机关的传唤。
此致
xx(司法机关名称)
保证人:xx(签字)
xx年xx月xx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6
我叫xxx,性别xxx,
出生日期xxx,
现住xxx,
身份证件名称xxx,
号码xxx,
单位及职业xxx,
联系方式xxx,
与犯罪嫌疑人xxx是xxx关系。
我自愿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督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进入等场所;
(二)不得与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等活动;
(四)将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本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xxxx公安局
保证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7
我叫xxx,性别xx,年龄xx,现住xxxx,身份证件xxxxxxxx,单位及职业xxxx,联系方式xxxx,与犯罪嫌疑人是关系。
我自愿向公安局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xx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保证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8
我叫xx,性别xx,年龄xx,现住xx,身份证件名称xx xx_号码xx,单位及职业xx,联系方式xx,与犯罪嫌疑人xx是xx关系。
我自愿向xx公安局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xx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保证人:xx
xx年xx月xx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9
人民法院:
我与被告人x是x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x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x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x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10
我叫xx,性别xx,年龄xx,现住xxxxxxxxxx,身份证件名称xxxx,号码xx,单位及职业xxxx,联系方式xxxx,与犯罪嫌疑人xxx是xxx关系。
我自愿向xxxx公安局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xxx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保证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11
人民法院:
我与被告人xxx是xxx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xxx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
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第第一款规定的行业,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12
我叫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
现住在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
联系方法与犯罪嫌疑人________是__________关系。
我自愿向____________公安局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接受法律制裁。此致
__________公安局
保证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13
人民法院:
我与被告人
是
关系,取保候审保证书。我愿作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
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保证书《取保候审保证书》。
保证人:
年月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14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犯罪嫌疑人**之父。身份证号码:***********,电话:*********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xx年1月1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系犯罪嫌疑人**之父,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二、犯罪嫌疑**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之规定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各项规定,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供保证。
三、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x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xx年1月3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15
保证人: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地址: 。 单位及职业: ;联系方式: 。 与被保证人 是 关系。
因被保证人 涉嫌 罪一案,被 市公安局 分局立案侦查,我愿意作为被保证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发现被保证人 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签名):
年 月 日